旅客行李中鋰電池的運輸規定
2011-07-26
尊敬的旅客:
根據國際民航組織《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2011-2012版)規定,旅客或機組成員為個人自用內含鋰或鋰離子電池芯或電池的攜帶型電子裝置(手錶、計算器、照相機、手機、手提電腦、攜帶型錄影機等)應作為手提行李攜帶登機,並且鋰金屬電池的鋰含量不得超過2克,鋰離子電池的額定能量值不得超過100Wh(瓦特小時),超過100Wh但不超過160Wh的,經航空公司批准後可以裝在交運作李或手提行李中的設備上,超過160Wh的鋰電池嚴禁攜帶。
攜帶型電子裝置的備用電池必須單個做好保護以防短路(放入原零售包裝或以其他方式將電極絕緣,如在暴露的電極上貼膠帶,或將每個電池放入單獨的塑膠袋或保護盒當中),並且僅能在手提行李中攜帶,經航空公司批准的100-160Wh的備用鋰電池只能攜帶兩個。
旅客和機組成員攜帶鋰離子電池驅動的輪椅或其他類似的代步工具和旅客為醫療用途攜帶的、內含鋰金屬或鋰離子電池芯或電池的攜帶型醫療電子裝置的,必須依照《技術細則》的運輸和包裝要求攜帶並經航空公司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