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國際運輸總條件
(2007年12月1日生效)
第一條 定義 | 第二條 適用範圍 | 第三條 客票 | 第四條 票價與稅費 | 第五條 定座 | 第六條 乘機登記與登機 | 第七條 拒絕與限制載運 | 第八條 行李 | 第九條 班期時刻、航班延誤及取消 | 第十條 退票 | 第十一條 航空器上的行為 | 第十二條 附加服務安排 | 第十三條 行政手續 | 第十四條 連續承運人 | 第十五條 損害賠償責任 | 第十六條 異議的提出時限 | 第十七條 其他規定 | 第十八條 生效與修改

第一條 定義

當您閱讀本條件時,請注意下列用語的含義:

“我們”、“我們的”是指中國國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國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

“您”、“您的”和“您本人”是指除機組成員以外,依據客票在航空器上被載運或者將被載運的任何人。(另請參閱“旅客”的定義)

“約定的經停地點”是指除出發地點和目的地點以外,在您的客票或者我們的班期時刻表中列明作為您的旅行路線中預定經停的地點。

“航空公司代碼”是指專為識別特定航空承運人的兩個字符或者三個字母的代碼。

“授權代理人”是指由我們指定的並代表我們銷售我們的航空運輸服務(產品)的客運銷售代理人。

“行李”是指您在旅行中所攜帶的個人財物。除另有規定外,包括您的托運作李和非托運作李。

“行李票”是指客票上與運輸您的托運作李有關的部分。

“行李識別標簽”是指專為識別托運作李而出具的憑據。

“承運人”是指除我們以外,在您的客票或者連續客票上列明其航空公司代碼的航空承運人。

“托運作李”是指已經填開行李票並委託我們照管的行李。

“乘機登記截止時間”是指由航空公司規定的您應該辦理完畢乘機登記手續和領取登机證的時間。

“連續客票”是指填開給您的與另一本客票連在一起,共同構成單一運輸合同的客票。

“公約”是指下列可適用的文件: 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華沙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以下簡稱“華沙公約”); 一九五五年九月二十八日在海牙籤訂的《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華沙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的議定書》(以下簡稱“海牙議定書”);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八日在蒙特利爾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以下簡稱“蒙特利爾公約”)。

“票聯”是指紙質乘機聯或電子聯,它賦予票聯上列明姓名的旅客有權搭乘該票聯上載明的航班的權利。

“損害”是指(1)因發生在航空器上或者在上、下航空器的任何操作過程中的事故,造成旅客死亡、或者其他任何身體傷害而產生的損失;(2)因發生在航空器上或者托運作李處於承運人掌管之下的任何期間內發生的事件造成托運作李的毀滅、遺失或者損壞而產生的損失;(3)因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的過錯造成的由旅客自行照管的非托運作李的損失。

“日"”是指日曆日,包括每週的七日。但給旅客發通知時,通知發出之日不計算在內;確定客票有效期限時,客票填開日和航班飛行開始日,均不計算在內。

“電子聯”是指在我們的電腦數據庫中存儲的電子乘機聯或其他有價憑證。

“電子客票”是指由我們或我們的授權代理人簽發的行程單/收據、電子聯以及有可能適用的登機憑證。

“乘機聯”是指客票中標明“運輸有效”的部分,在電子客票中指電子乘機聯,表示您有權搭乘該聯指定的地點之間的航班。

“不可抗力”是指非正常的、無法預見的並且無法控制的情況,即使採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仍不能避免其後果的發生。

“國際運輸”是指除公約另有規定外,根據運輸合同,無論運輸有無間斷或轉運,運輸的出發地點、目的地點或者約定的經停地點之一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運輸。

“行程單/收據”是指我們為使用電子客票旅行的旅客填開的憑證,該憑證上載明瞭旅客的姓名和航班資訊等。

“附載的合同條款的聲明”是指您的客票或者行程單/收據上載有的或者與其一併交給您的本條件的概述和聲明。

“旅客”是指除機組成員以外,依據客票在航空器上被載運或者將被載運的任何人。(另請參閱定義“您”、“您的”和“您本人”)

“旅客聯”或者“旅客收據”是指我們或者我們的代理人填開的客票中標明“旅客聯”或者“旅客收據”的部分,並始終由您持有。

“特別提款權”是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規定的特別提款權。

“中途分程”是指在您的旅行中事先約定在某一地點的停留,該地點位於您旅行的出發地點和目的地點之間。

“運價”是指航空公司公佈的票價、費用和/或相關的運輸條件。必要時,應取得相關部門的批准。

“客票”是指我們或者我們的授權代理人填開的被稱為"客票及行李票"的憑證或者電子客票,包括合同條款、聲明和票聯。

“非托運作李”是指您的托運作李以外的任何行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