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國際運輸總條件
(2007年12月1日生效)
第一條 定義 | 第二條 適用範圍 | 第三條 客票 | 第四條 票價與稅費 | 第五條 定座 | 第六條 乘機登記與登機 | 第七條 拒絕與限制載運 | 第八條 行李 | 第九條 班期時刻、航班延誤及取消 | 第十條 退票 | 第十一條 航空器上的行為 | 第十二條 附加服務安排 | 第十三條 行政手續 | 第十四條 連續承運人 | 第十五條 損害賠償責任 | 第十六條 異議的提出時限 | 第十七條 其他規定 | 第十八條 生效與修改

第十七條 其他規定

17.1 承運您和您的行李,您還應當遵守我們其他可適用的規定和條件。這些規定可能會變動,而且非常重要,其中包括無成人陪伴兒童、孕婦、患病旅客的運輸規定,電子設備的限制使用規定,在飛機上飲用酒精飲料的規定等。上述有關運輸規定和條件,可向我們查詢。

17.2 中國大陸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之間航線的運輸依照本條件執行。

17.3 本條件中每一條款下的短標題僅為方便使用,並不用於解釋條款內容。

17.4 本條件使用中英文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本同等作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