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異議的提出時限
16.1 在交付托運作李時,行李票的持有人收受託運作李而未提出異議,為該托運作李已經完好交付並與運輸合同相符的初步證據,除非您提出相反的證據。
16.2 如果您的托運作李發生損害,您應在發現之時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我們,至遲應在收到托運作李之日起七日內通知。
16.3 如果您的托運作李發生延誤,您必須在托運作李交付給您之日起二十一日內以書面形式將您的索賠通知遞交我們。
16.4 如果在本條件16.2和16.3規定的期間內未提出異議,則不得向我們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