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國際運輸總條件
(2007年12月1日生效)
第一條 定義 | 第二條 適用範圍 | 第三條 客票 | 第四條 票價與稅費 | 第五條 定座 | 第六條 乘機登記與登機 | 第七條 拒絕與限制載運 | 第八條 行李 | 第九條 班期時刻、航班延誤及取消 | 第十條 退票 | 第十一條 航空器上的行為 | 第十二條 附加服務安排 | 第十三條 行政手續 | 第十四條 連續承運人 | 第十五條 損害賠償責任 | 第十六條 異議的提出時限 | 第十七條 其他規定 | 第十八條 生效與修改

第十六條 異議的提出時限

16.1 在交付托運作李時,行李票的持有人收受託運作李而未提出異議,為該托運作李已經完好交付並與運輸合同相符的初步證據,除非您提出相反的證據。

16.2 如果您的托運作李發生損害,您應在發現之時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我們,至遲應在收到托運作李之日起七日內通知。

16.3 如果您的托運作李發生延誤,您必須在托運作李交付給您之日起二十一日內以書面形式將您的索賠通知遞交我們。

16.4 如果在本條件16.2和16.3規定的期間內未提出異議,則不得向我們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