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國際運輸總條件
(2007年12月1日生效)
第一條 定義 | 第二條 適用範圍 | 第三條 客票 | 第四條 票價與稅費 | 第五條 定座 | 第六條 乘機登記與登機 | 第七條 拒絕與限制載運 | 第八條 行李 | 第九條 班期時刻、航班延誤及取消 | 第十條 退票 | 第十一條 航空器上的行為 | 第十二條 附加服務安排 | 第十三條 行政手續 | 第十四條 連續承運人 | 第十五條 損害賠償責任 | 第十六條 異議的提出時限 | 第十七條 其他規定 | 第十八條 生效與修改

第十條 退票

10.1 我們將根據我們適用的票價規定或者運價規則退還您全部或尚未使用航段客票的票款,並遵守下列規定:

10.1.1 除本條另有規定外,我們既可以向客票上載明姓名的人退款,也可以向能夠出示充分付款證據和身份證明的付款人退款。

10.1.2 如果客票上載明姓名的旅客不是客票的付款人,並在客票上載明退票限制條件的,我們將把票款退給該客票的付款人或者其指定人。

10.1.3 除客票遺失的情形外,只有在將旅客聯、旅客收據和所有未使用的乘機聯全部交還給我們後,方可辦理退票。

10.2 非自願退票

10.2.1如果我們取消航班,未能合理地按照航班時刻飛行,未能在您的目的地點或中途分程地點降停,或者造成您錯失已定妥座位的銜接航班,退款金額按下列規定辦理:

10.2.1.1 如果客票尚未使用,退還已付票款;

10.2.1.2 如果客票已部分使用,退款額不得少於已付票款與客票上已使用航段票價之間的差額,但不得超過已付票款的總額。

10.3 自願退票

10.3.1如果您的客票允許退款,且不屬於10.2規定範圍的退票,退款金額按下列規定辦理:

10.3.1.1 如果客票尚未使用,退款額等於已付票價扣除合理的服務費或退票費之後的餘額;

10.3.1.2 如果客票已部分使用,退款額等於已付票價減去已使用航段適用票價的差額,再扣除合理的服務費或退票手續費之後的餘額。

10.4 遺失客票的退款

10.4.1 如果您的客票全部或者部分遺失,一旦您提供了令我們滿意的客票遺失證明,並支付合理的費用,在該客票填開之日起或旅行開始之日起滿一年以後,滿足下列條件,方可辦理退款:

10.4.1.1 遺失的全部或者部分客票尚未被使用、退款或者補票(但是,該遺失客票被他人使用、退款或者補票是因我們的過失造成的除外);

10.4.1.2 申請退票人填寫我們制定的申請單,聲明該遺失的全部或部分客票一旦被他人冒用或者冒退,同意向我們償還所退票款(但是,遺失客票被他人冒用、冒退是因我們的過失造成的除外)。

10.4.2 如果是我們或我們的授權代理人遺失了客票或客票的某一部分,我們將為此承擔責任。

10.5 拒絕退票的權利

10.5.1 在客票有效期期滿之後申請退票,我們不予辦理。

10.5.2 對於提供給我們或者政府官員作為離境證明的客票,我們不予退票。但是,如果您能夠向我們證明您已被允許在該國停留,或您將搭乘另一承運人的航班或改乘其他交通方式離開該國,可以辦理退票。

10.6 貨幣

我們保留按照與購票時相同的方式和幣種退款的權利。

10.7 辦理退票者

自願退票只能由原出票承運人或者其授權退票的代理人辦理。

10.8 退款至信用卡或借記卡

如果您購票時使用信用卡或借記卡支付票款,則票款只能被退還到原卡帳戶上。我們將根據本條規則以您原支付的客票金額與幣種為基礎計算退款額。由於貨幣兌換差額的原因,退還到您卡中的票款額可能與信用卡或借記卡公司記入的原借款額有所不同。您無權就此差額向我們提出退款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