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國際運輸總條件
(2007年12月1日生效)
第一條 定義 | 第二條 適用範圍 | 第三條 客票 | 第四條 票價與稅費 | 第五條 定座 | 第六條 乘機登記與登機 | 第七條 拒絕與限制載運 | 第八條 行李 | 第九條 班期時刻、航班延誤及取消 | 第十條 退票 | 第十一條 航空器上的行為 | 第十二條 附加服務安排 | 第十三條 行政手續 | 第十四條 連續承運人 | 第十五條 損害賠償責任 | 第十六條 異議的提出時限 | 第十七條 其他規定 | 第十八條 生效與修改

第十五條 損害賠償責任

15.1 我們對您的運輸責任受本運輸條件約束,與您航程有關的其他承運人對您的運輸責任受其各自的運輸條件約束。

15.2 我們僅對在客票承運人一欄中填有我們的航空公司代碼的航班或航段在運輸過程中導致的損害承擔責任。如果我們為其他承運人的運輸出具客票或者辦理托運作李,僅作為該承運人的代理人為上述行為。但是,對於托運作李,您可以向客票或行李票上列明的第一或者最後承運人索賠。

15.3 對於因我們遵守適用的法律、政府規則和規定或由於您不遵守上述法律、政府規則和規定而給您造成的損害,我們不承擔責任。

15.4 除本條件另有規定外,按照公約的規定,我們對您可補償的損害僅限于經證實的損失和費用。

15.5 如果損害是由於您的過失造成或者促成的,應當按照適用的法律,相應免除或者減輕我們對損失承擔的責任。

15.6 我們的運輸合同,包括本條件以及免除或限制責任的條款,同樣適用於我們的授權代理人和受雇人。在任何情況下,從我們及我們的授權代理人和受雇人獲取的賠償總額不得超過我們的責任限額。 15.7 除非有明確規定,本條件不應使我們放棄適用根據公約或適用法律的任何免除或限制我們責任的規定。

15.8 我們對因您的身體狀況引起或者加重的任何疾病、受傷或致殘,包括死亡,不承擔責任。

15.9 我們對因您的行李或內裝物品導致的任何損害不承擔責任。您的行李或內裝物品對他人、他人的財產包括其他行李或其內裝物品和我們的財產造成損害的,您應當承擔責任。

15.10 我們對於根據本條件8.3所規定的不允許放在托運作李中的物品,無論其損害如何,均不承擔責任。

15.11 屬於公約界定的國際運輸,應當適用公約的責任規則。不屬於公約界定的國際運輸,對由於運輸造成的旅客和行李的任何損害,我們按照蒙特利爾公約的相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