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國際運輸總條件
(2007年12月1日生效)
第一條 定義 | 第二條 適用範圍 | 第三條 客票 | 第四條 票價與稅費 | 第五條 定座 | 第六條 乘機登記與登機 | 第七條 拒絕與限制載運 | 第八條 行李 | 第九條 班期時刻、航班延誤及取消 | 第十條 退票 | 第十一條 航空器上的行為 | 第十二條 附加服務安排 | 第十三條 行政手續 | 第十四條 連續承運人 | 第十五條 損害賠償責任 | 第十六條 異議的提出時限 | 第十七條 其他規定 | 第十八條 生效與修改

第二條 適用範圍

2.1一般規定

除本條件 2.2、2.4和2.5另有規定外,本條件僅適用於在客票上"承運人"欄內列明我們的名稱或者航空公司代碼的航班或者航段。

2.2包機運輸

如果是按照包機協議辦理的運輸,本條件僅適用於該包機協議或者包機客票條款中引用本條件的情形。

2.3代碼共用

在某些航班上,我們與其他承運人實施了"代碼共用",這意味著即使您定妥了我們的航班並持有載明我們的名稱或者航空公司代碼的客票,但是搭乘的可能是另一承運人運營的航空器。遇此種情形,在您定座時,我們會將經營該航空器的承運人告知您。

2.4法律的優先適用

本條件適用於我們提供的國際運輸,如本條件與我們的運價規則或者適用的法律相抵觸,則該運價規則或者法律優先適用。

如果本條件的任何條款與適用的法律相抵觸,則該條款無效。但是,本條件的其他條款仍然有效。

2.5本條件優先適用於我們的其他規定

除本條件另有規定外,如果我們的任何其他規定和本條件相抵觸,則本條件優先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