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國際運輸總條件
(2007年12月1日生效)
第一條 定義 | 第二條 適用範圍 | 第三條 客票 | 第四條 票價與稅費 | 第五條 定座 | 第六條 乘機登記與登機 | 第七條 拒絕與限制載運 | 第八條 行李 | 第九條 班期時刻、航班延誤及取消 | 第十條 退票 | 第十一條 航空器上的行為 | 第十二條 附加服務安排 | 第十三條 行政手續 | 第十四條 連續承運人 | 第十五條 損害賠償責任 | 第十六條 異議的提出時限 | 第十七條 其他規定 | 第十八條 生效與修改

第三條 客票

3.1一般規定

3.1.1我們只向客票上所列姓名的旅客提供運輸,而且可以要求您出示相應有效的身份證件。

3.1.2客票不得轉讓。

3.1.3某些以折扣價銷售的客票,可以退還部分票款或不得退票。您應選擇最適合您需要的票價。

3.1.4如果您持有未曾使用的上述3.1.3款規定情形的客票,因不可抗力造成您無法旅行,您應儘早通知我們並提供發生不可抗力的證據,我們在扣除合理的費用後,對於不得退款的金額,將給您提供一個憑證,用於您以後旅行時搭乘我們的航班。

3.1.5客票始終是出票承運人的財產。

3.1.6除電子客票外,您應當出示包括所乘航班的乘機聯、所有其他未使用的乘機聯和旅客聯的有效客票,否則無權乘機。如果出示的客票是殘損的或者不是由我們或我們的授權代理人變更的,您亦無權乘機。對於電子客票,您應有一個以您的姓名簽發的有效電子客票,同時您應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否則無權乘機。

3.1.7(a)如果您的客票全部遺失、部分遺失或者殘損,或者您出示的客票未包括旅客聯和所有未使用的乘機聯,根據您的申請,經我們查證後,我們可為您補開新客票以替代遺失或殘損的客票。但是,您須提供您所搭乘航班的有效客票確已填開的證據,並且與我們簽訂協議,保證償還我們因給您補開新票而蒙受的任何費用和損失,該費用和損失不超過原客票價格。這對於因客票冒用而給我們或者其他承運人帶來的風險而言是必要和合理的。但是,如果損失是由於我們自己的過失造成的,我們不會要求您償還。填開客票的承運人可以為提供此類服務而收取合理的費用。但是,客票的遺失或者殘損是因出票承運人或者其銷售代理人的過失造成的除外。

3.1.7(b)如果您不能提供所乘航班已填開有效客票的證據,或者您不簽訂上述協議,出票承運人可以要求您為補開的客票支付全額票款。經原出票承運人證實,遺失或者殘損的客票在填開之日起或旅行開始之日起一年內未被使用的,可辦理退款。

3.1.8客票是有價票證,您應當採取妥善措施保管,謹防丟失或被盜。

3.2客票的有效期

3.2.1除客票上、本條件或者適用的運價(運價可以限定客票的有效期,此種限定將在客票上載明)另有規定外,客票的有效期為:

3.2.1(a)客票自填開之日起一年內必須開始旅行,自首次旅行開始之日起,一年內運輸有效;

3.2.1(b)客票全部未使用的,則從填開客票之日起,一年內有效。

3.2.2如果您定座時,由於我們不能提供任何座位,使您不能在客票有效期內旅行,將延長客票的有效期限。您也可按本條件第10條的規定退票。

3.2.3如果您在旅途中因患病而不能在客票有效期內繼續旅行時,我們將延長您的客票有效期直到您適宜旅行之日,或者延長至該日之後我們能夠在您中斷旅行的地點按照您所付票價的等級提供座位的最早航班。患病應當提供醫生的診斷證明。當客票上有數個乘機聯,或者電子客票的電子聯上包括一個或者數個中途分程地點時,該客票有效期的延長不得超過醫生診斷證明上的您適宜旅行之日起三個月。遇此種情況,我們將同樣延長陪同您的近親屬人員的客票有效期。

3.2.4如果旅客在旅途中死亡,該旅客陪同人員的客票,可以通過取消最短停留期限,或者延長有效期的方式予以更改。如果在旅途中旅客的近親屬死亡,該旅客及其近親屬陪同人員的客票有效期也可予以更改。但是,此種更改,應當在收到死亡證明後辦理,且客票有效期的延長期不得超過死亡證明上列明的死亡之日起45日。

3.3票聯的順序和使用

3.3.1您購買的客票,僅適用於客票上所列明的自出發地點、約定的經停地點至目的地點的運輸。您所支付的票價,是以我們的運價規則和客票上所列明的運輸為依據的。票價是我們與您之間運輸合同的基本內容。客票上所有的票聯必須按照客票填開時規定的順序使用,否則,該客票不但不能被接受,而且將會失效。

3.3.2如果您要改變運輸的任何一項內容,應當事先與我們聯繫。運輸一經改變,票價將重新計算。您可自行選擇接受新票價還是維持您客票上原來的運輸。如果因為不可抗力,您需要改變運輸的任何一項內容,您應當儘早與我們聯繫,我們將在合理的範圍內盡力將您運送至下一個中途分程地點或者最終目的地點,而不需重新計算票價。

3.3.3如果您未經我們同意而改變運輸,我們將按照您實際的旅行確定票價。您應當支付原票價與運輸變更後適用票價之間的差額,且您客票未使用的票聯將作廢。

3.3.4某些運輸內容的變更不會導致票價的變化,然而某些運輸內容的變更將導致票價的提高,如出發地點的變更或旅行方向的變更。很多票價僅對客票上載明的特定日期的航班有效,並且不得變更,或者是在支付相應的費用後方可變更。

3.3.5您客票上的每一張乘機聯應當列明艙位等級、乘機日期,且在定妥座位後方可用於運輸。如果您出具的客票是不定期的,您可根據我們的運價規則和航班座位可利用情況定座。

3.3.6如果您不搭乘您已定妥座位的航班,且未預先通知我們,我們可以取消您客票上列明的續程或回程航班定座。但是,如果您預先通知我們,我們將不會取消您相應後續航班的定座。

3.4承運人的名稱與地址

在客票上,我們的名稱將被縮寫為我們的航空公司代碼或其他縮語形式。與客票"承運人"欄內我們名稱的第一個縮語詞相對應的出發地機場應當視為我們的地址。使用電子客票時,該地址標注于旅客行程單/收據我們的第一航段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