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國際運輸總條件
(2007年12月1日生效)
第一條 定義 | 第二條 適用範圍 | 第三條 客票 | 第四條 票價與稅費 | 第五條 定座 | 第六條 乘機登記與登機 | 第七條 拒絕與限制載運 | 第八條 行李 | 第九條 班期時刻、航班延誤及取消 | 第十條 退票 | 第十一條 航空器上的行為 | 第十二條 附加服務安排 | 第十三條 行政手續 | 第十四條 連續承運人 | 第十五條 損害賠償責任 | 第十六條 異議的提出時限 | 第十七條 其他規定 | 第十八條 生效與修改

第五條 定座

5.1 定座要求

5.1.1 我們或者我們的授權代理人將記錄您的航班定座情況。如您有要求,我們將給您出具書面的定座記錄。

5.1.2 某些票價含有限制或拒絕您更改或取消定座的條款。有關票價的具體條款請參照相關運價規則。

5.2 購票時限

您應當在我們或者我們的授權代理人規定的購票時限前支付票款。否則,我們將取消您的定座。

5.3 個人資料

您認可提供給我們的與您旅行有關的個人資料用於:定座、購票、獲得輔助服務、擴展和提供服務,為辦理移民和入境手續提供便利以及提供給政府部門。為此,您同意我們保留和使用您的個人資料,並可將該資料傳送給我們的有關部門、授權代理人、政府部門、其他相關承運人或者上述服務的提供者。

5.4 不保證提供您申請或指定的機上座位

我們將盡力滿足您預先申請機上座位的要求。但是,我們不能保證提供任何指定的座位。出於運作、安全或安保的需要,我們始終保留分配或者重新分配機上座位的權利,即使是在登機之後。

5.5 座位再確認

5.5.1 對於已定妥的國航續程或回程航班座位,我們不要求進行再確認。但是,如果其他承運人要求旅客對續程或回程的座位進行再確認,而您未能確認,該承運人將有權取消您的續程或者回程航班定座。

5.5.2您應當自行了解與您旅行有關的任意一個承運人的座位再確認要求。如需再確認,您應當向客票上載明其代碼的承運人辦理座位再確認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