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國際運輸總條件
(2007年12月1日生效)
第一條 定義 | 第二條 適用範圍 | 第三條 客票 | 第四條 票價與稅費 | 第五條 定座 | 第六條 乘機登記與登機 | 第七條 拒絕與限制載運 | 第八條 行李 | 第九條 班期時刻、航班延誤及取消 | 第十條 退票 | 第十一條 航空器上的行為 | 第十二條 附加服務安排 | 第十三條 行政手續 | 第十四條 連續承運人 | 第十五條 損害賠償責任 | 第十六條 異議的提出時限 | 第十七條 其他規定 | 第十八條 生效與修改

第九條 班期時刻、航班延誤及取消

9.1 航班時刻

9.1.1 航班時刻表中載明的航班時刻或機型,在其公佈之日與您實際開始旅行之日期間將可能發生變動,我們對該航班時刻或機型不予保證,而且該航班時刻或機型也不構成我們與您之間運輸合同的組成部分。

9.1.2 我們在接受您的訂票之前,將告知您當時有效的預訂航班時刻,並在您的客票上列明。在客票售出後,我們可能會更改航班時刻。如果您給我們提供了您的聯繫方式,我們將盡力通知您航班時刻的變更。在您購票之後,如果我們對航班時刻做出重大變更而您不能接受,並且我們無法為您安排您可以接受的替代航班,您有權按照10.2的規定退票。

9.2 航班取消、變更行程及延誤等

9.2.1 我們將採取一切可合理要求的措施來避免您以及您的行李延誤。如我們已經採取了一切可合理要求的措施或不可能採取該措施的,我們不承擔責任。

9.2.2 除公約另有規定外,如果我們取消航班,未能合理地按照航班時刻飛行,未能在您的目的地點或中途分程地點降停,或者造成您錯過已定妥座位的銜接航班,我們將採取下列措施供您選擇:

9.2.2.1為您安排我們最早有可利用座位的定期航班而不額外收費,或在必要時延長您的客票有效期;

9.2.2.2在合理期限內,通過改變您的行程,安排我們的航班或其他承運人的航班,或者我們雙方認可的其他運輸方式和等級,將您運送到客票上載明的目的地點而不額外收費。如果改變後的航程的票價和費用低於您已付的票價和費用,我們將退還差額;

9.2.2.3 按照本條件10.2的規定辦理退票。

9.2.3 如果發生9.2.2所規定的任何情形,9.2.2.1至9.2.2.3所列的補救措施,是供您選擇的全部措施。除公約另有規定外,我們對您不再承擔任何其他責任。

9.2.4 如果我們未能向您提供您事先已定妥的座位,我們將依照可適用的法律和我們的規定對您進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