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國際運輸總條件
(2007年12月1日生效)
第一條 定義 | 第二條 適用範圍 | 第三條 客票 | 第四條 票價與稅費 | 第五條 定座 | 第六條 乘機登記與登機 | 第七條 拒絕與限制載運 | 第八條 行李 | 第九條 班期時刻、航班延誤及取消 | 第十條 退票 | 第十一條 航空器上的行為 | 第十二條 附加服務安排 | 第十三條 行政手續 | 第十四條 連續承運人 | 第十五條 損害賠償責任 | 第十六條 異議的提出時限 | 第十七條 其他規定 | 第十八條 生效與修改

第七條 拒絕與限制載運

7.1 拒絕運輸的權利

根據我們的判斷,我們可以在通知您後拒絕承運您或您的行李。遇此種情形,您有權退票。由於下列一種或多種原因,我們也有權拒絕承運您或您的行李:

7.1.1 承運您或您的行李,違反了任何始發地、目的地或飛越地國家適用的法律、法規或命令;

7.1.2 承運您或您的行李,可能危及或者影響其他旅客或者機組人員的安全、健康、便利或舒適;

7.1.3 您的精神或身體狀況,包括您受酒精或藥物的影響,使您可能對您本人、旅客、機組人員或財產造成危險或危害;

7.1.4 您以前在航班上有過不良行為,並且我們有理由相信此種不良行為仍有可能再次發生;

7.1.5 您拒絕接受安全檢查;

7.1.6 您沒有支付相應的票價、稅款或費用等;

7.1.7您未能出示有效的旅行證件,或您無有效的旅行證件在過境國尋求入境,或在飛行中銷毀您的旅行證件,或您拒絕按照機組的要求將旅行證件交由機組簽收保管;

7.1.8 您出示的客票不是合法獲得的,或不是從我們或我們的授權代理人購買的,或是已挂失或被盜的,或是偽造的,或您不能證明自己就是客票上載明姓名的人;

7.1.9 您未能遵守本條件第3.3款關於票聯按順序使用的規定,或者您出示的客票不是由我們或我們的授權代理人填開或更改的,或者客票已被損毀;

7.1.10 您沒有遵守我們有關安全或安保方面的指令;

7.1.11 您未能遵守機上禁煙或使用電子設備的規定;

7.1.12 您未能或拒絕遵守機組人員的指示。

7.2 特殊服務

7.2.1 無成人陪伴兒童、殘障者、孕婦、患病者或其他需要特殊服務的人,必須事先經我們同意並做出相應安排後,方可予以承運。

7.2.2 兒童的承運

年齡不滿5周歲的兒童乘機,必須有已年滿18周歲且無身體缺陷或精神障礙的成人陪同;有成人陪伴兒童乘機時,應購買與其陪伴人相同艙位服務等級的機票。年滿5周歲,但不滿12周歲的無成人陪伴兒童申請乘機,經我們事先同意後,應按我們的規定支付機票費和服務費。關於無成人陪伴兒童的承運規定可向我們諮詢。

7.3 被拒絕承運後的退票

因為第7條條款規定被拒絕承運或者被取消座位的任何旅客可以根據10.3條規定辦理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