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際貨運航空有限公司貨物國際運輸總條件
董事長聲明 | 第一條 定義 | 第二條 制定依據和適用範圍 | 第三條 托運人的責任 | 第四條 貨物重量和尺寸 | 第五條 貨運單 | 第六條 貨物運費 | 第七條 貨物運輸 | 第八條 變更運輸 | 第九條 貨物交付 | 第十條 特種貨物 | 第十一條 包機運輸 | 第十二條 責任與賠償 | 第十三條 爭議解決 | 第十四條 生效、修改與解釋

第十三條 爭議解決

13.1 如果托運人與我們不能就運輸糾紛達成一致解決意見,可以通過訴訟或雙方協議仲裁解決。

13.2 航空運輸糾紛的訴訟時效是2年,自民用航空器到達目的地點,應當到達目的地點或者運輸終止之日起計算。受理法院所在國家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13.3 由幾個連續承運人辦理的運輸中發生托運貨物毀滅、遺失或損壞等,托運人有權向第一承運人和最後承運人提起訴訟或者通過仲裁解決爭議;托運人也可以對發生托運貨物毀滅、遺失或損壞等的運輸區段的承運人直接提起訴訟或者通過仲裁解決爭議。

13.4 對於實際承運人履行的運輸提起訴訟,托運人可以分別向實際承運人或者締約承運人提起,也可以同時向實際承運人和締約承運人提起。被提起訴訟的承運人有權要求另一承運人參加應訴。

13.5 源於本條件或與本條件相關的糾紛適用於中國法律。在公約適用的前提下,關於損失的訴訟可以根據索賠人的選擇,或者在我們總部所在地法院,或者在締結合同的我們的分支機構所在地法院,或者在目的地法院等司法管轄權範圍內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