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國內運輸總條件
(2009年5月1日生效)
第一條 定義 | 第二條 適用範圍 | 第三條 客票 | 第四條 票價與稅費 | 第五條 定座與購票 | 第六條 乘機登記與登機 | 第七條 拒絕運輸與限制運輸 | 第八條 行李運輸 | 第九條 班期時刻、航班延誤及取消 | 第十條 航班超售 | 第十一條 退票 | 第十二條 航空器上的行為 | 第十三條 附加服務安排 | 第十四條 行政手續 | 第十五條 連續承運人 | 第十六條 損害賠償責任 | 第十七條 異議的提出時限 | 第十八條 其他規定| 第十九條 生效與修改

第十一條 退票

11.1 我們將根據我們適用的運價規則退還您全部或尚未使用航段客票的票款,並遵守下列規定:

11.1.1 除本條另有規定外,我們既可向您本人退款,也可以向能夠出示充分付款證據和身份證明的付款人退款。

11.1.2 如果您不是客票的付款人,並且客票上標注了退票限制條件,我們會將票款退給該客票的付款人或者其指定人。

11.1.3對於電子客票,您須將《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交還給我們後,方可辦理退票。對於紙質客票,您須將旅客聯和所有未使用的乘機聯全部交還給我們後,方可辦理退票。

11.2 非自願退票

11.2.1如果我們取消航班,未能合理地按照航班時刻飛行,未能在您的目的地點或中途分程地點降停,或者造成您錯失已定妥座位的銜接航班,退款金額按下列規定辦理:

11.2.1.1 如果您的客票尚未使用,我們將退還已付票款;

11.2.1.2 如果您的客票已部分使用,退款額不得少於已付票款與客票上已使用航段適用票價之間的差額,但不得超過已付票款的總額。

11.3 自願退票

11.3.1如果您的客票無不得退票限制,且不屬於本條件11.2款規定範圍的退票,退款金額按下列規定辦理:

11.3.1.1 如果客票尚未使用,退款額等於已付票價扣除合理的服務費或退票費之後的餘額;

11.3.1.2 如果客票已部分使用,退款額等於已付票價減去已使用航段適用票價的差額,再扣除合理的服務費或退票費之後的餘額。

11.3.2持革命傷殘軍人、因公致殘人民警察票價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免收退票費。

11.3.3 持兒童及嬰兒票價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免收退票費。

11.4 拒絕退票的權利

11.4.1如果您在客票有效期滿之後提出退票,我們不予辦理。

11.4.2如果您在航班的經停地自動終止旅行,該航班未使用航段的票款不退。

11.5 辦理退票者

自願退票只能由原出票航空公司或者其授權退票的代理人辦理。

11.6 退款至銀行卡

如果您購票時使用銀行卡支付票款,則票款只能退還到原卡帳戶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