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異議的提出時限
17.1 在交付托運作李時,行李票的持有人收受託運作李而未提出異議,為該托運作李已經完好交付並與運輸合同相符的初步證據,除非您提出相反的證據。
17.2 如果您的托運作李發生損害,您應在發現之時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我們,至遲應在收到托運作李之日起7日內提出。
17.3 如果您的托運作李發生延誤,您須在托運作李交付給您之日起21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