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國內運輸總條件
(2009年5月1日生效)
第一條 定義 | 第二條 適用範圍 | 第三條 客票 | 第四條 票價與稅費 | 第五條 定座與購票 | 第六條 乘機登記與登機 | 第七條 拒絕運輸與限制運輸 | 第八條 行李運輸 | 第九條 班期時刻、航班延誤及取消 | 第十條 航班超售 | 第十一條 退票 | 第十二條 航空器上的行為 | 第十三條 附加服務安排 | 第十四條 行政手續 | 第十五條 連續承運人 | 第十六條 損害賠償責任 | 第十七條 異議的提出時限 | 第十八條 其他規定| 第十九條 生效與修改

第十七條 異議的提出時限

17.1 在交付托運作李時,行李票的持有人收受託運作李而未提出異議,為該托運作李已經完好交付並與運輸合同相符的初步證據,除非您提出相反的證據。

17.2 如果您的托運作李發生損害,您應在發現之時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我們,至遲應在收到托運作李之日起7日內提出。

17.3 如果您的托運作李發生延誤,您須在托運作李交付給您之日起21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異議。

17.4 如果在本條件17.2和17.3款規定的期限內您未提出異議,則不得向我們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