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國內運輸總條件
(2009年5月1日生效)
第一條 定義 | 第二條 適用範圍 | 第三條 客票 | 第四條 票價與稅費 | 第五條 定座與購票 | 第六條 乘機登記與登機 | 第七條 拒絕運輸與限制運輸 | 第八條 行李運輸 | 第九條 班期時刻、航班延誤及取消 | 第十條 航班超售 | 第十一條 退票 | 第十二條 航空器上的行為 | 第十三條 附加服務安排 | 第十四條 行政手續 | 第十五條 連續承運人 | 第十六條 損害賠償責任 | 第十七條 異議的提出時限 | 第十八條 其他規定| 第十九條 生效與修改

第三條 客票

3.1 一般規定

3.1.1我們只向客票上所列姓名的旅客提供運輸,而且可以要求您出示相應的有效身份證件。

3.1.2 客票不得轉讓。

3.1.3某些以折扣價銷售的客票,可以退還部分票款或不得退票。您應選擇最適合您需要的票價。

3.1.4對於全部或部分未使用的上述3.1.3款規定情形的客票,由於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您無法旅行,您應儘早通知我們並提供發生不可抗力的證據,我們在扣除合理的費用後,對於不得退款的部分,我們將為您出具有關憑證,用於您以後搭乘我們的航班或換取我們的相關服務。

3.1.5客票始終是出票承運人的財產。

3.1.6對於電子客票,您應有一張以您的姓名及有效身份證件填開的有效電子客票,否則無權乘機。對於紙質客票,您應當出示包括所乘航班的乘機聯、所有其他未使用的乘機聯和旅客聯的有效客票,否則無權乘機。如果出示的客票是殘損的或者不是由我們或我們的授權代理人變更的,您亦無權乘機。

3.1.7 客票遺失

如果您的客票全部或部分遺失,應以書面形式在客票有效期內向我們或我們的授權代理人挂失。經我們查證,遺失的客票在填開之日起或旅行開始之日起一年內未被使用的,待客票填開之日起或旅行開始之日起滿1年以後的30日內,可辦理退款。在您挂失前,客票如已被冒用或冒退,我們不承擔責任,除非您證明是由於我們的過失造成的。

3.2客票的有效期

3.2.1 除客票上、本條件或者適用的運價(運價可以限定客票的有效期,此種限定將在客票上載明)另有規定外,客票的有效期為:

3.2.1.1自首次旅行開始之日起,1年內運輸有效,但自客票填開之日起1年內須開始旅行;或

3.2.1.2客票全部未使用,則從填開客票之日起,1年內運輸有效。

3.2.2 客票有效期的計算,從旅行開始或填開客票之日的次日零時起至有效期滿之日的次日零時為止。

3.3 客票有效期的延長

3.3.1由於我們的下列原因之一,造成您未能在客票有效期內旅行,您的客票有效期可延長到我們能夠按照該客票已付票價的艙位等級提供座位的第一航班為止:

3.3.1.1取消您已經定妥座位的航班;

3.3.1.2取消的航班約定的經停地點中含有您的出發地點、目的地點或中途分程地點;

3.3.1.3未能在合理的時間內按照班期時刻進行飛行;

3.3.1.4造成您已定妥座位的航班銜接錯失;

3.3.1.5更換了您的艙位等級;

3.3.1.6未能提供您事先已定妥的座位。

3.3.2如果您持普通票價客票,未能在有效期內旅行,是由於我們在您定座時未能按您客票的艙位等級提供航班座位,您客票的有效期可以延長至我們能夠按照客票已付票價的艙位等級提供座位的第一個航班為止,但延長期不得超過7日。

3.3.3如果您在旅途中因患病而不能在客票有效期內繼續旅行時,我們可延長您的客票有效期直到您適宜旅行之日,或者延長至該日之後在您中斷旅行的地點,我們能夠按照您客票已付票價的艙位等級提供座位的第一個航班為止。患病應當提供我們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當客票未使用航段有一個或者一個以上中途分程地點時,該客票有效期的延長不能超過該醫療機構診斷證明出具之日起3個月。我們也可同樣延長您的陪同人員的客票有效期。

3.3.4 如旅客在旅途中死亡,該旅客陪同人員的客票,可用延長客票有效期的方法予以更改。如已開始旅行的旅客的近親屬死亡,該旅客及其陪同的近親屬的客票也可予以更改。此種更改應在收到死亡證明後辦理,此種客票有效期的延長不得超過死亡之日起45日。

3.4客票的順序和使用

3.4.1您購買的客票,僅適用於客票上所列明的自出發地點、約定的經停地點至目的地點的運輸。您所支付的票價,是以我們的運價規則和客票上所列明的運輸為依據。票價是我們與您之間運輸合同的基本內容。客票上所有航段必須按照填開客票時規定的順序使用。

3.4.2 如果您變更運輸的任何一項內容,應當事先與我們聯繫。運輸一經變更,票價將重新計算。您可選擇接受新票價或維持您客票上原來的運輸。如果由於不可抗力原因,您需要改變運輸的任何一項內容,您應當儘早與我們聯繫,我們將在合理的範圍內盡力將您運送至下一個中途分程地點或者最終目的地點,而不需重新計算票價。

3.4.3 如果您未經我們同意而改變運輸,我們將按您實際的旅行重新計算票價。您應當支付原票價與運輸變更後適用票價之間的差額,且您客票未使用的航段將不能再使用。

3.4.4客票上某些運輸內容的變更,可能會導致票價的提高,如出發地點的變更或旅行方向的變更。很多票價僅對客票上載明的特定日期的航班有效,並且不能變更,或者是在支付相應的費用後方可變更。

3.4.5 您客票上的每一個航段應當列明艙位等級、乘機日期、航班,且在定妥座位後方可運輸。如果您的客票是不定期的,您可以根據我們的運價規則和航班座位可利用情況定座。

3.4.6如果您不搭乘您已定妥座位的航班,且未預先通知我們,我們可以取消您客票上列明的續程或回程航班定座。但是,如果您預先通知我們,我們將根據您的需要為您保留後續航班的定座。

3.5 承運人的名稱

在客票上,我們的名稱被縮寫為我們的航空公司代碼“C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