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國內運輸總條件
(2009年5月1日生效)
第一條 定義 | 第二條 適用範圍 | 第三條 客票 | 第四條 票價與稅費 | 第五條 定座與購票 | 第六條 乘機登記與登機 | 第七條 拒絕運輸與限制運輸 | 第八條 行李運輸 | 第九條 班期時刻、航班延誤及取消 | 第十條 航班超售 | 第十一條 退票 | 第十二條 航空器上的行為 | 第十三條 附加服務安排 | 第十四條 行政手續 | 第十五條 連續承運人 | 第十六條 損害賠償責任 | 第十七條 異議的提出時限 | 第十八條 其他規定| 第十九條 生效與修改

第十三條 附加服務安排

13.1 如果我們為您安排由第三方提供的航空運輸之外的服務,或者我們為您出具地面運輸、旅館預訂或者車輛租賃等由第三方提供的(非航空)運輸或者服務的票證或者收款憑證,在安排上述附加服務時,我們僅作為您的代理,而對於您能否得到此類服務及其服務品質不承擔責任。第三方服務提供者的條款和條件適用於該服務。

13.2 如果我們向您提供地面運輸,本條件不適用於該地面運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