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國內運輸總條件
(2009年5月1日生效)
第一條 定義 | 第二條 適用範圍 | 第三條 客票 | 第四條 票價與稅費 | 第五條 定座與購票 | 第六條 乘機登記與登機 | 第七條 拒絕運輸與限制運輸 | 第八條 行李運輸 | 第九條 班期時刻、航班延誤及取消 | 第十條 航班超售 | 第十一條 退票 | 第十二條 航空器上的行為 | 第十三條 附加服務安排 | 第十四條 行政手續 | 第十五條 連續承運人 | 第十六條 損害賠償責任 | 第十七條 異議的提出時限 | 第十八條 其他規定| 第十九條 生效與修改

第九條 班期時刻、航班延誤及取消

9.1 航班時刻

9.1.1 航班時刻表中載明的航班時刻或機型,在其公佈之日與您實際開始旅行之日期間將可能發生變動,我們對該航班時刻或機型不予保證,而且該航班時刻或機型也不構成我們與您之間運輸合同的組成部分。

9.1.2 我們在接受您的訂票前,將告知您當時有效的預訂航班時刻,並在您的客票上列明。客票出售後,我們可能會更改航班時刻。如果您給我們提供了您的聯繫方式,我們將盡力通知您航班時刻的變更。您購票後,如果我們對航班時刻做出重大變更而您不能接受,並且我們無法為您安排您可以接受的替代航班,您有權按照本條件11.2款規定退票。

9.2 航班取消、變更行程及延誤等

9.2.1 我們將採取一切可合理要求的措施來避免您以及您的行李延誤。如我們已經採取了一切可合理要求的措施或不可能採取該措施的,我們不承擔責任。

9.2.2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如果我們取消航班,未能合理地按照航班時刻飛行,未能在您的目的地點或中途分程地點降停,或者造成您錯過已定妥座位的銜接航班,我們將採取下列措施供您選擇:

9.2.2.1 為您安排我們最早有可利用座位的定期航班而不額外收費,或在必要時延長您的客票有效期;或

9.2.2.2 在合理期限內,通過改變您的行程,安排我們的航班或其他承運人的航班,或者我們雙方認可的其他運輸方式和等級,將您運送到客票上載明的目的地點而不額外收費。如果改變後的航程的票價和費用低於您已付的票價和費用,我們將退還差額;或

9.2.2.3 按照本條件11.2款規定辦理退票。

9.2.3 如果發生本條件9.2.2款所規定的任何情形,9.2.2.1至9.2.2.3款所列的補救措施,是供您選擇的全部措施,但不排除您根據適用法律和本條件的規定,要求我們承擔的其他責任。

9.3不正常航班的幫助

9.3.1由於機務維護、航班調配、商務、機組等我們的原因,造成航班在始發地點延誤或取消,我們將向您提供航班動態資訊以及餐食、住宿等。

9.3.2由於天氣、突發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檢以及旅客等不屬於我們的原因,造成航班在始發地點延誤或取消,我們將向您提供航班動態資訊,協助您安排餐食、住宿,費用由您自理。

9.3.3航班在經停地點延誤或取消,無論何種原因,我們將向您提供餐食、住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