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國內運輸總條件
(2009年5月1日生效)
第一條 定義 | 第二條 適用範圍 | 第三條 客票 | 第四條 票價與稅費 | 第五條 定座與購票 | 第六條 乘機登記與登機 | 第七條 拒絕運輸與限制運輸 | 第八條 行李運輸 | 第九條 班期時刻、航班延誤及取消 | 第十條 航班超售 | 第十一條 退票 | 第十二條 航空器上的行為 | 第十三條 附加服務安排 | 第十四條 行政手續 | 第十五條 連續承運人 | 第十六條 損害賠償責任 | 第十七條 異議的提出時限 | 第十八條 其他規定| 第十九條 生效與修改

第十六條 損害賠償責任

16.1 我們對您的運輸責任受本條件約束,您航程中的其他承運人對您的運輸責任受其各自的運輸條件約束。

16.2 我們僅對在客票承運人欄中填有我們航空公司代碼的航班或航段在運輸過程中導致的損害承擔責任。如果我們為其他承運人的運輸填開客票或者辦理托運作李,僅作為該承運人的代理人為上述行為。但對於托運作李,您可以向客票及行李票上列明的第一或者最後承運人索賠。

16.3 對於因我們遵守適用的法律、法規、政府規章和規定或由於您不遵守上述法律、法規、政府規章和規定而引起的任何損失,我們不承擔責任。

16.4 除本條件另有規定外,按照適用的法律法規,我們對您承擔的責任僅限于經證實的損失和費用。我們對間接的或隨之引發的損失不承擔責任。

16.5 如果損害是由於您的過失造成或促成的,應按照適用的法律法規,相應免除或者減輕我們的賠償責任。

16.6 我們的運輸合同,包括本條件以及免除或限制責任的條款,同樣適用於我們的代理人和受雇人。任何情況下,從我們及我們的代理人和受雇人獲取的賠償總額不得超過規定的責任限額。

16.7 除非有明確規定,本條件不應使我們放棄適用的法律法規有關免除或限制我們責任的任何規定。

16.8 我們對因您的健康狀況引起或者加重的任何疾病、受傷或致殘,包括死亡,不承擔責任。

16.9對完全是由於行李本身的自然屬性、品質或缺陷造成的行李的損失,我們不承擔責任。

16.10我們對因您的行李或內裝物品導致的任何損害不承擔責任。您的行李或內裝物品對他人、他人的財產包括其他行李或其內裝物品和我們的財產造成損害的,您應當承擔責任。

16.11如果在您的行李中夾帶了本條件8.1款禁止放置的物品,對此類物品的任何遺失、損壞或政府對任何此類物品的沒收,我們不承擔責任。

16.12如果在您的托運作李中夾帶了本條件8.2款禁止放置的物品,對此類物品的任何遺失、損壞,我們按照一般行李承擔責任。

16.13由於我們的原因使您的托運作李未能與您同機到達,造成您旅途生活不便,我們按規定給予您臨時生活用品補償費人民幣100元。

16.14對由於運輸中造成您或者您的行李的任何損害,我們按照國家有關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承擔責任。

16.15如果您的托運作李丟失,我們按照該行李的實際重量計算賠償額。對於無法確定行李重量的,我們按照您客票上列明的免費行李額進行賠償。

16.16 如果您的托運作李損壞,我們按照行李降低的價值賠償或負擔修理費用。

16.17您在交運托運作李時,特別聲明在目的地點交付時的利益,並已支付聲明價值附加費,除我們證明您聲明的金額高於托運作李在目的地點交付時的實際利益外,我們應當在聲明金額範圍內承擔責任。

16.18在為您辦理行李賠償時,我們將退還您已交付的逾重行李費,但對已交付的聲明價值附加費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