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國內運輸總條件
(2009年5月1日生效)
第一條 定義 | 第二條 適用範圍 | 第三條 客票 | 第四條 票價與稅費 | 第五條 定座與購票 | 第六條 乘機登記與登機 | 第七條 拒絕運輸與限制運輸 | 第八條 行李運輸 | 第九條 班期時刻、航班延誤及取消 | 第十條 航班超售 | 第十一條 退票 | 第十二條 航空器上的行為 | 第十三條 附加服務安排 | 第十四條 行政手續 | 第十五條 連續承運人 | 第十六條 損害賠償責任 | 第十七條 異議的提出時限 | 第十八條 其他規定| 第十九條 生效與修改

第十四條 行政手續

14.1 您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政府規章、命令、要求和旅行條件的各項規定,並應服從政府、機場管理部門或我們的任何安全檢查。
14.2您應出示國家的法律、政府規章、命令、要求或旅行條件所要求的有效證件。對您未遵守國家法律、規定、命令、要求或旅行條件或您的證件不符合要求,我們保留拒絕載運的權利。

14.3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檢查您的行李時,您應當到場。對您未到場接受檢查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我們不承擔責任。